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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明年1月起实施职工大病保险“一单结算”

    信息发布者:霍福亮
    2016-12-26 21:24:03   转载

    大病住院后,个人不用再整理各项资料跑保险公司等待报销了,除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直接结算报销外,职工大病保险也能在出院时“一单结算”。


    12月2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2016年惠民工程通气会,介绍2017年我区将全面实施职工大病保险,覆盖全区385万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和300万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1日起,新疆区本级和14个统筹区将全面实施职工大病保险,由社保基金出资投保,各地区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将由各地招标确定。保险费用由各地财政承担,个人无需再缴费。

    “各地社保局将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医院建立对接,患者在出院时只需‘一单结算’,就能直接享受到社保和商保给予的补助,不需要再来回奔波自己去报销了。”自治区社保局业务部主任科员傅勇忠说,这一政策的全面实施,将较好地解决各族群众罹患大病后“因病致贫”的问题。

    “引入职工大病保险,是社保局借助社会商业力量,用专业机构的参与运作,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帮助真正需要救治、患大病可能致贫的群众,在结算上方便百姓就医,在赔付补助结构上促进医院合理发展,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傅勇忠进一步解释说,职工大病保险是在社保职工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外的商业保险,当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以上两项社保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超过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合规医疗费用后,职工大病保险可以再次予以赔付。

    事实上,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大额医疗补助有起付值和上限限制,罹患大病后,患者的花费可能大大超出赔付的限额,不少企业和个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对预防大病保障进行补充完善。而据目前职工大病保险报销试点地区的统计数据看,喀什地区去年至今有53人次享受了职工大病保险,哈密市今年10月至今有44人进入大病保险范畴,人均获得了8-9万元的赔付。


    新闻链接

    全区首个意外险已获赔付

    为减轻参保群众经济负担,自治区除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外,还全面推行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2月20日,全区首个意外伤害保险受益者已获赔付。

    11月28日,阿克陶县发生地震,木吉乡布拉克村村民玛尔卡瓦伊·叶尔地意外身亡。12月20日,玛尔卡瓦伊·叶尔地的家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意外死亡赔付5万元。

    今年10月26日,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新疆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将新疆籍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籍户籍居民,以及援疆工作人员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目前有2011万人参保。

    据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涵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一次性赔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和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投保费用也由各地财政承担,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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