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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省份的一位市委书记成军(化名)来北京出差,在会议间隙打开微信,看了一下几个工作群里的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工作进展。
即使身处千里之外,他也可以第一时间掌握重要工作的进展。这已成为他的工作“新常态”。
在“一把手”带头上微信办公的同时,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因不当使用微信出现违纪行为,甚至上了中纪委的通报。
党员干部究竟该如何使用微信?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给出了答案,出新规为党员干部在微信上的行为划了红线,戴上“紧箍咒”。
日前,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了《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了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严禁在微信中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等。
无独有偶,浙江省委办公厅近日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其中包括“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等。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一个地方或部门出台针对党员干部的微信使用规范,其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措施。“有了明确的底线要求,对党员干部而言,更有指导性意义:哪些红线不能碰,一目了然。”
市委书记上微信督办工作
“要讲政治讲大局、不能上传涉及保密的东西、不能对群主进行表扬。”这是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定的“群规”。
市委常委群、四套班子群、基层党委书记群、如招商引资等专项工作群,以及一些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群等。
这只是东部省份的市委书记成军微信中的部分群组。如今,他的微信中好友早已超过千人,多因工作认识。
市委领导班子全部上线,重要工作单独建群,每日在群里汇报重点工作进展……这已成为当地官场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成军对新京报记者介绍,市委常委成员也都根据分工建立了相应的工作群,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都在群里,方便联系工作,比如宣传、党建和组织工作等。
作为市委书记,他给微信群里的发言立下了一些规矩:不能在群里妄议中央政策、聊天内容正能量、不聊无关当地工作的其他话题。此外,一些重点工作要求在群里每天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沟通信息等,和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在群里发布。
在他看来,在工作群中做到信息共享,这是提高沟通效率、降低办事成本的一个办法。
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也是一个“大群主”。他曾透露,自己组建了(市委)常委群、市委常委+副市长+人大政协群,以及各个区委书记、区长群。
在建群伊始,陈一新就立了3条规矩:要讲政治讲大局、不能上传涉及保密的东西、不能对群主进行表扬。
在党政工作微信群的规定上,陕西咸阳还在2015年3月专门印发了《咸阳市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微信群组类型分哪些、谁担任群主等多个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明确要求进群应该实名备注,职务变动可申请退群,群成员发布文字应精炼准确,图片应真实清晰,语音应洪亮清楚。同时,微信工作群信息发布应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除了工作上便捷沟通外,微信还成了快捷的举报渠道。比如,宁夏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互联网+”理念创新信访举报受理,建立了“微信”、“微博”、“随手拍来监督”等信访举报受理平台,使群众反映问题更方便快捷。
多地为党员干部微信“划红线”
在一些地方、部门探索用微信办公的同时,近来,纪委在通报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时,与微信相关的案例多了起来。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12月头版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否定“一国两制”,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晒蓝天、老家的麦子、生活中的见闻轶事、每天都保持更新……中央某机关单位的副厅级干部马林(化名)有一个非典型的“官员朋友圈”。
他说,发朋友圈主要记录生活细节、所闻所思等。然而不同的是,他说自己在发言时会注意底线,不背离公职人员的职业规范。
“在信奉人性基础上,坚守党性”,马林如此解释党员干部和普通人在使用微信上的不同。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近来,多地、部门为党员干部在微信上的言行划下了“红线”。
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为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列出“十条戒律”,设“政治底线”,内容包括“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等,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当战士、不当绅士”,旗帜鲜明讲政治。
对此,驻浙江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表示,“微信微博具有媒体属性,反映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更能折射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观点都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警觉,把讲政治这根弦时刻绷紧,决不能在政治上模糊糊涂、迟钝麻木,不能丧失政治立场、迷失政治方向,不自觉犯政治错误。”
此外,天津市委组织部、辽宁省辽阳市、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等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吴辉认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的规定,实际上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措施。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其中包括“不能妄议中央”等,这些“规范”、“戒律”是各地对党员干部管理措施具体化的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认为,一些规定来源于实践,具有“问题导向”。他建议其他地方在制定类似规定时,应有个归口的部门,易于组织协调。
微信红包存在“微腐败”被“狙击”
伴随微信在公职人员中普及,近年来微信红包带来的“微腐败”也经常被曝光。
5月24日,中纪委通报,江苏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周玉松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所送5000元,加上其他履职不到位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8月,安徽一粮站副站长为粮贩子卖粮提供便利,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及接收现金、购物卡等,被“双开”。
如何防范微信红包可能带来的腐败?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各地新制定的党员干部微信使用规范中,均明确规范狙击违规的“微信红包”。
浙江省委办公厅要求“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天津市委组织部要求“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辽宁省辽阳市要求“不准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江西奉新要求“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吴辉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反腐要以预防为主,抓小抓早,防微杜渐。“微信红包的本质不是红包数额的问题,而是事件性质的问题。”
早在2014年9月,时任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透露,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等列入反“四风”的查处范围。实践中,多地纪委已在日常工作中把微信红包纳入了监管的范围。
上述副厅级干部马林称,只在家人群里收发过红包,其他场合一概不参与。“即使微信红包数额不大,但大小都是腐败,不以恶小而为之。”
北工大教授石宇良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微信红包”等都是依托网络、移动终端进行交易,表面看起来似乎防不胜防,隐蔽性很强,但实际在技术层面并不难防范。
石宇良认为,只要有交易,那么手机号和TD(移动通信标准)都会留下轨迹。因此,只要各级纪检机关加强与运营商、金融部门的协同作战,从数据流中筛查可疑线索,便能找出异常支付、异常交易的蛛丝马迹。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党员干部微信使用新规
(一)党员干部应怎么看微信?
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既是人们沟通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又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
微信微博具有媒体属性,反映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更能折射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严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观点都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警觉,把讲政治这根弦时刻绷紧,决不能在政治上模糊糊涂、迟钝麻木,不能丧失政治立场、迷失政治方向,不自觉犯政治错误。 ——驻浙江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
(二)干部使用微信“红线”在哪?
浙江干部微信明确“十条戒律”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天津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
1、严禁部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5、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6、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7、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8、严禁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9、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10、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三)干部微信违规如何处理?
天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天津市委组织部规定,对违反“十严禁”行为规范的党员干部,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